CIH专业面试指南-2018标准版

一、专业面试目标

1、通过评估以下的方面,CIH将考虑您是否满足了成为CIH会员或特许会员的要求:能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

2、遵守CIH的行为准则,具备正直和客观的专业态度,认清您对业主、雇主和社会的责任。

另外,您必须证明您:

v  是我们的专业、CIH和您的雇主的优秀代表;

v  认识到您工作对专业和商业的影响力;

v  明白您的业主和雇主的目标;

v  具备最先进的与您工作相关的以及您所在国家的法律和技术知识。

 

二、面试提交资料

在面试之前,您需要递交材料包括:

1.一份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需本人手写签名)

2.CPD专业持续发展记录(面试前近一年内至少48学时,由CIH中国学习中心出具)

3.组织架构图(清晰标注个人所在位置)

4.相关资质证书或学历的复印件

5.论文(详细要求见第三条)

6.个人最佳案例实践汇报PPT打印稿及案例评审合格证明(由案例评审官出具)

注:

为保证每位考官能拿到独立资料,请您务必一式四份递交全套最终评核文件。

每份装订的材料均使用 A4 纸,加上封面和封底,在面试的准备阶段,面试小组将全面研习您提交的文件。

 

三、论文要求

申请人需要逞交一份6,000-8,000字的论文,论文以 "如何管理改革以提供有效的房屋管理服务"或有关题目为主题。申请人需于专业会面前向评审委员会递交以上资料。

论文内容主要包括下列5个重点:

v  介绍优质价值

v  如何为机构的审核及检查做准备

v  介绍及检讨表现指标

v  描述质量标准

v  在合并或机构重组中的改革管理

 

申请人在论文中对下列4方面需显示有清楚的认识:

v  推动改革的基本原因

v  项目评估

v  如何为机构的主要相关者管理改革程序

v  为机构管理及服务而推行的改革作效率评估

 

四、面试流程及注意事项

面试持续 45-60 分钟并遵循以下流程:

v  主席开场白及介绍(5 分钟)

v  候选人自我介绍——简述您的背景和经验(5-10 分钟)   

v  专业讨论(30-40 分钟)

v  面试小组结束词,候选人有机会作最后补充叙述(5 分钟 )                       

 

申请人需重点讲述如下四部份的内容:

v  申请人对管理变革的分析

     对管理变革的基本原则及应用在房屋机构的经验有关键性的认知;

     详述申请人参与过的变革过程及变革成果。

v  申请人的专业发展

     简述申请人的房屋管理经验;

     描述申请人的著作;

     简述申请人的能力及专长。

v  申请人对房屋政策及经验的了解

     了解主要的房屋政策和经验;

     了解房屋政策和经验对行业及其工作机构的影响。

v  申请人对本会的工作及对专业化的承担

     了解「英国特许房屋经理学会」的工作和所扮演的角色;

     建议如何贡献学会;

     明白专业标准的重要性,和对专业标准的承担。

 

五、CIH会员守则

订立会员行为的规条及守则,制定违反守则的处分,设立纪律处分的程序,对有关违反守则行为进行调查,并在适当时作出惩罚,以及对会员在有关违反守则事宜的调查结果及/或有关的处分作出聆讯及最后判决。

 

制定会员守则的目的

本会要求各会员接受及遵守专业行为守则作为成为会员的条件。守则详列个人与专业操守的标准,以及自任雇主的会员必须遵守的特别法则。这些标准着重个人廉洁、诚实、自律、勤奋及专业能力,旨在为会员在行为方面提供明确的指引;以及让雇主、顾客和社会知悉会员所持的操守标准。

 

会员守则的适用范围

所有英国特许房屋经理学会会员,包括会员(旧类别包括学员、附属会员、房屋从业员)、特许会员(旧类别包括专业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均受守则约束,而作为成为会员的条件,每位会员都有责任接受及遵行守则。不论会员是在公共、私人或志愿机构工作,自任雇主、自愿人士、学者、学生、永久或暂时退休者,或待业人士均受守则约束。

 

违反会员守则的处理

本会作出纪律处分的赋权及程序,已在附例第18条中订立。在本会证实会员作出不名誉的违反专业守则或作出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时,依例有权暂停或取消该会员资格。在收到会员被指行为不当的报告时,本会将采取以下程序:

1.由总干事向纪律委员会主席知会有关投诉。

2.经初步及非正式查询后,如认为该投诉有实质理据,总干事需要向纪律委员会报告,并建议进一步处理方法。

3.一旦事件已转介至纪律委员会调查,双方同意调查保密,直至完结为止,但若调查当中牵涉第三者,则作别论。

4.纪律委员会收到总干事的知会之后,基于总干事的建议而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调查。

5.如果纪律委员会决定继续调查,纪律委员会会写信给该位会员,道出该会员被投诉的性质或可能违反的守则,并要求他/她对于有关投诉和可能违反的守则作出评论。该位会员会被通知有关调查经已正式进行。

6.纪律委员会需要先收到及考虑过该会员的评论后,或过了两个星期仍未收到回覆,才继续有关调查。

7.除书面回覆外,该会员可要求向纪律委员会作口头聆讯,并可自由选择人员陪伴出席聆讯会。纪律委员会亦可邀请投诉人或其他纪律委员会想与讨论该事项的人士,纪律委员会的代表和总干事,或总干事和纪律委员会为此事而特派的人员出席聆讯会。

8.根据下列情况,纪律委员会有权终止调查:

a)  如果投诉者书面或于聆讯会上撤销投诉;

b)  如果纪律委员会要求投诉者提供证据及资料,而投诉者两星期内仍未能提供有关证据及资料;

c)  如果纪律委员会认为被指的违规行为,就算证明确实,亦属非常轻微,不值得跟进调查。

9.经调查后,若纪律委员会认为这位会员的行为,虽未构成违规,但仍未符合专业标准,纪律委员会有权口头及/或书面劝喻该会员注意行为是否得体及恰当,而这个劝喻绝不能被公开。

10.若纪律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该为会员并无违规,或根据上述第(viii)段终止该项调查:

a)  纪律委员会会将所作决定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并附理据; 

b)  纪律委员会于书面通知该会员与投诉者有关决定后,上述报告将交与执行委员会作知会性质,而该调查亦因此而终结。

c)  执行委员会不能重新检讨纪律委员会的结论,而纪律委员会不能再就其决定与投诉人或其他人士通讯。

11.若纪律委员会确定该会员实在违规或有不符合专业标准的行为,该委员会可以:

a)  书面警告该会员注意将来的行为(此举可向其他会员点名或不点名公布此事。)   

b)  书面谴责该会员(此举可向其他会员点名或不点名公布此事。)

c)  决定暂停该会员会籍,为期不超逾两年,或根据附例第18条取消其会籍。该决定需由纪律委员会提交下次执行委员会会议批准。

12.执行委员会于收到纪律委员会有关取消会籍的决定后,需要向执行委员会会员提出批准建议。

a)  凡遇纪律委员会决定暂停某会员会籍,或要求其退会的决定,需要执行委员会开会确认。于召开该等会议时,通知期不能少于21天,和需向执行委员会会员申明开会目的,及暂停或要求退会决定的有关理据。会议需要有不少于3/4执行委员会会员出席及投票,而当事人于该会议有机会就纪律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才可确认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上诉方式包括书面陈词,或亲身,或由大律师,律师或代表出席答辩,及向有关证人盘问。

b)  如果执行委员会要求某会员退会,而他/她于收到要求后七天内仍未退会,执行委员会可于会员登记册上注销其名字,而他/她亦同时终止成为会员。

c)  会员被暂停会籍的期间,不能行使会员的权利,但并不影响执行委员会要求他/她退会的权力。

13.执行委员会确认了纪律委员会决定后,需书面通知该会员及投诉人,而该决定将作为最后裁决。

14.在学会及公众利益前提下,执行委员会保留绝对自决权决定是否公开该违规事件及有关纪律处分。

 

会员守则的适用范围

1. 对行业的责任

1.1 会员在任何时候均须表现得体,以保持学会的良好声誉。

1.2 会员的行为必须维护本会在特许状、条例及使命宣言中所订立的声誉、目标、宗旨及利益。

1.3 会员不可于言行上,或因遗漏执行某些事情,而导致行业的声誉蒙受损害,或因而违背或损害本会的宗旨或利益,或令人怀疑本会会员的专业操守。

1.4 会员不可与某些可能令其的专业身份或本会的声誉有损的职业或商务有任何关系。

1.5 除非已获得学会书面授权批准,会员对任何论题发表个人意见时,均不可声称或令人感到他的意见是代表学会的。

1.6 除非已获得学会书面授权批准,会员不可声称或令人感到他于任何有关之商业活动,或于从事业务期间(包括举办进修课程及印制刊物等)所发表的任何意见,乃来自学会或已获学会批准。

1.7 会员不可作出或认同任何违背其真诚的专业意见的声明或报告。

1.8 会员必须在任职期间,保持最高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并遵守所有本会在任何时候所订的指引,或有关教育及持续专业发展的规章。

1.9 会员必须留意学会于任何时候发出之任何专业操守指引。

1.10 会员在发现任何违反守则的事宜,必须向学会报告。

1.11 会员在学会调查有关违反守则事宜时,必须与学会合作。

 

2.个人操守

2.1 会员必须勤勉、诚实、不偏袒,和顾及其雇主、业内同事,顾客及商业夥伴的利益而履行其职务。

2.2 会员在处理业务时,必须合符法例;并有责任将有关职责通知他提供服务的个人及团体(如雇主及住客的管理组织),以及由他委派工作的人士(如顾问及承造商)。

2.3 会员在提供意见时,必须提供最能满足顾客需求及意愿的房屋服务观点,并提醒他们关注任何会损害房屋事务的事情。

2.4 会员必须消除歧视及促进平等机会;不应因种族、人种、国籍、信仰、文化背景、性别、家庭状况、身体缺陷、疾病、年龄或性别倾向,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

2.5 会员不应使用侵犯他人的语言,如带有种族或性别歧视的字句。

2.6 会员必须确保他的言行,不会对他人造成如种族或性别方面的滋扰或烦扰。

2.7 会员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私人、个人、政治及财务利益,不会与他的专业职务有任何冲突。会员必须向雇主,或在自雇情况下向有关顾客,公开任何可能影响或看来会影响他们的决定之直接或间接利益(包括直系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姊妹的利益),而他亦不应影响或被看来会影响此等决定。

学会要求会员参考一九九零年英国的全国地方政府操行守则中有关金钱以外的利益的忠告:

“私人及个人利益包括来自家庭或朋友,以及由与会所、社团及其他团体,如共济会、职工协会及志愿团体有会籍或联系有关的利益。”

2.8 会员不可向第三者透露他的雇主或顾客委托他保密或无须公开的资料。

2.9 刊登广告时,会员必须符合法例、得体、诚恳及诚实、并且不可误导或引起公愤。

2.10 会员不可要求或容许他的名字、在任何与房屋服务或产品有关的广告上使用、除非已获得雇主的批准,以及非为他个人利益而设。自任雇主的会员,则可以刊登所提供的服务的有关广告。

2.11 会员不应因商业上的考虑,而容许他专业判断或操守受到影响或作出妥协。

2.12 会员不可接受任何款待及利诱,以致有可能影响他的专业判断,而偏袒提供利益者。

2.13 会员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人士,施以不适当的压力或影响力,以达到取得工作或合约的目的。

2.14 会员不应接受经介绍人引荐的工作指示如会员有理由相信给予指示的人备受不适当压力或影响力及介绍人希望藉此行为得到回报。

 

3.自任雇主的会员应遵守的条例

"自任雇主的会员乃独自经营者、合夥经营者,或在公司、事务所或商行任职董事的人。"

3.1 会员必须具有(适用时)足够专业赔偿的保险,以确保能应付由于违反专业职务的任何索偿。如公司在过去一年之总收入不超过十万镑,每项索偿的保额最少为十万镑;如公司在过去一年的总收入超过十万镑,则每项索偿的保额最少为二十五万镑。「总收入」的意思包括专业费用、报酬、分红、其他入息,但不包括代支付的费用及增值税项的偿还。

3.2 如会员的个人专业职务或利益与客户的利益有冲突,会员不应接受该客户的委任。

3.3 在接受委任前,会员必须查核可能的新客户及现有客户之间,是否可能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并知会双方有关情况,并须在双方同意后,方可接受委任。

3.4 会员必须确保他的机构内,甚至是非学会会员的职员所提供的服务,均符合会员守则。

3.5 如学会会籍资料出现于机构的合夥人、董事及/或职员的任何名单上,会员必须确保此等资料正确列出,且不可使人误会非会员的职员或机构本身,有权行使会籍名衔。

2018-01-01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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